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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勞訴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65號原 告 徐菀璘被 告 捷宇特工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傅明女上列原告與被告捷宇特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66,851元及非財產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36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暫免徵三分之二)及新臺幣4,500元,共計新臺幣8,336元,扣除已繳之調解費用新臺幣1,000元,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余思瑩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