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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9號原 告 蕭麗珠訴訟代理人 洪隆興被 告 洪隆源

洪隆傑洪瑞霜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洪隆興就代理原告為本件訴訟一事,未圈選是否具特別代理權(即: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及第二項「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故請圈選後重新提出民事委任狀。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

三、提出前項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宜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號」查詢後列印取代之)。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查報並說明:⒈狀稱系爭土地上有2棟建物,並為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洪隆興

所有,故請:①查報上開2棟建物之門牌號碼各為何?②提出最新年度房屋稅籍資料。③若有辦理保存登記,並應一併提出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④提出建物現況彩色照片(應標明門牌號碼;宜遠近各角度拍攝數張)。⑤系爭土地上除上開2棟建物外,尚有其他地上物否(宜檢附照片並說明之)?⒉現行出入道路名稱(似東側及南側各有道路,並提出現況道路照片為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