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25號原 告 許理泰被 告 洪嘉珮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車籍登記移轉予原告。」,惟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南屯區」,有被告之戶役政資料、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憑,核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管轄範圍。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