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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60號原 告 陳靖玟訴訟代理人 王韻瑄律師被 告 陳文凱

曾怡華 (待查)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陳文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就被告曾怡華部分,住址未明,應查報其他可供調查之訊息(如:手機號碼、出生年月日、工作公司名稱及地址、車牌號碼...等),並聲明願意負擔查詢費用。

四、有否刑事(或警局報案)案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