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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80號原 告 羅琳惠被 告 蕭文翔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