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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94號原 告 李佳音被 告 上爽企業有限公司即上爽畜牧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嘉興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689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萬7,10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44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19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78萬2,645元 1 利息 172萬6,950元 115年6月2日 115年8月13日 (73/365) 1.29% 4,455.53元 小計 4,455.53元 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 合計 178萬7,601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