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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8號原 告 吳啓翎即御翔商行法定代理人 吳啓翎被 告 台灣盛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瓊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萬7372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1日以115年補字第529號裁定令原告應於14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8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