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8號原 告 吳啓翎即御翔商行法定代理人 吳啓翎被 告 台灣盛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瓊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萬7372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1日以115年補字第529號裁定令原告應於14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8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