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家繼簡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簡字第19號原 告 賴淑勉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正載有被告姓名及住居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書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

所稱訴訟標的,係指當事人以訴或反訴所主張或否認之請求或其他法律關係,要求法院加以判決者而言,即訴訟標的為請求之權利或法律關係。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則為當事人請求法院判決之內容及範圍。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者,為如何之私法上法律關係並其內容及範圍,均應於訴狀表明之,其原因事實,須可與他法律關係相區別,否則其起訴即為不合程式。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命補正,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並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姓名及住居所、具體原因事實、訴訟標的及聲明(請求法院判決分割之遺產明細、分割方法及分割比例),致無從確定其訴訟審判之範圍及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陳明訴訟標的價額,並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嘉賢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