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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家繼訴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原 告 黃稚翔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複代理人 簡偉閔律師被 告 黃淦周訴訟代理人 周珊如律師被 告 游黃翠霞

沈亭妤

黃品蓁

黃玫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