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原 告 黃稚翔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複代理人 簡偉閔律師被 告 黃淦周訴訟代理人 周珊如律師被 告 游黃翠霞
沈亭妤
黃品蓁
黃玫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