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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家暫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暫字第10號聲 請 人 OOO相 對 人 OOO關 係 人 OOO代 理 人 謝明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監護宣告事件(本院115年度監宣字第76號)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於本院115年度監宣字第76號監護宣告事件裁定確定或終結前,禁止相對人或任何人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移轉、設定負擔及其他處分。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關係人OOO均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罹患思覺失調症多年,長期居住在彰化OOO醫療財團法人OOOOO醫院,已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已有不足。關係人OOO自民國111年8月迄今已提領相對人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OO郵局存款達新台幣(下同)134萬4,600元,近期關係人OOO於115年1月間又將OOO帶出醫院辦理印鑑證明,相對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恐遭關係人OOO以不當方式移轉或處分,足見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隨時處於遭關係人或他人利用而遭移轉或設定權利之危險中,為避免相對人財產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爰聲請如主文第1項所示內容之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應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法院受理本法第177條第1項之輔助宣告事件,準用前2條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5項授權司法院訂定之「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2項、第1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非訟事件,於必要時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其方法由法院酌量定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但以具體、明確、可執行並以可達本案聲請之目的者為限,不得悖離本案聲請或逾越必要之範圍,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2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相對人為聲請人及關係人OOO之父,OOO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

宣告,現由本院115年度監宣字第76號監護宣告事件(下稱本案事件)審理中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誤(下稱本案卷),是聲請人為本案事件之關係人,就本院已受理之上開家事非訟事件,聲請核發暫時處分,程序上自無不合。

㈡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提出OOO設於OO郵局00000000000000號

郵局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彰化○○○○○○○○戶政規費收據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15年度監宣字第76號卷所附彰化OOO醫療財團法人OOOOO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冊、相對人OOO之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為憑。本院審酌卷內事證、聲請人與關係人之陳述,審酌相對人罹患OOOO症多年,於94年8月3日即鑑定為第一類中度身心障礙,並於OOOOO醫院OO院區居住多年,堪信其辨識能力確已有所不足,而相對人意思能力是否已達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程度尚待本案事件審理調查,是相對人是否具有充分管理財產之自主能力顯然有疑,為確保相對人之財產安全,避免受到他人擅用或侵奪,致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基於相對人最佳利益之考量,應有必要依聲請人之請求,在前揭本案事件裁定確定或終結前,以暫時處分禁止相對人或任何人處分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良煜附表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1 彰化縣○○鄉○○巷0000號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 1/4 2 彰化縣○○鄉○○巷0000號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 1/2 3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16 4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16 5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16 6 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 1/32 7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720 8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720 9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720 10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720 11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 12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