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家親聲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親聲字第59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

A03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聲請人另應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理由三事項。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其等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查相對人A02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相對人A03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依內政部公布之113年彰化縣簡易生命表所載,其等平均餘命均顯超過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等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復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彰化縣113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0,323元。據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877,520元(計算式:20,323元×12月×10年×2人=4,877,520元),核算請求金額已逾100萬元,但未超過1,00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為3,000元。扣除聲請人前已預納之1,500元後,尚應補繳1,500元,揆諸首揭規定,應限期命聲請人補繳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聲請人另應於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含相對人第一順位所有扶養義務人)及其等之戶籍謄本(包括相對人之所有子女之戶籍謄本〈若已提出,無庸再提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相對人請求聲請人給付扶養費用之事實及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提出職業、收入及財產等證明文件。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依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裁判費提高為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