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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家訴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訴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戴吉昌

戴惠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景賢等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年慶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