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婚聲字第6號
115年度家訴字第2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OOO被上訴人即原 告 OOO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OOO間因返還代墊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請求返還代墊費用等事件,屬財產權訴訟,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60,646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333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