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調裁字第3號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湘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