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婚字第25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關於本件起訴狀繕本、民國115年10月28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之柬埔寨文譯本到院(一式兩份並蓋翻譯社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第251條第1項所明定。又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與我國簽訂司法互助協議或協定之地區或國家送達訴訟文書者,應依所簽訂之協議或協定辦理」,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亦有明文,上開規定均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即明。故送達之被告為柬埔寨國籍人士時,原告自應提出柬埔寨國通用語文之起訴狀譯本,此為起訴必備之要件。準此,涉外民事訴訟案件,倘原告起訴後,未依受訴法院要求,提出翻譯本,核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此時,法院應命原告補正,如原告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夫妻關係,被告為柬埔寨籍人士,婚後來臺與原告共同居住,惟於民國95年間居留證到期後,即返國未再來臺與原告共同居住,此後兩造並無聯繫等情,有原告所提戶籍資料、結婚登記申請書及其所附柬埔寨王國結婚證明書及其中文譯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應依受訴法院製作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提出被告所屬國籍通用語文作成之言詞辯論通知書翻譯本,連同起訴狀翻譯本,送交受訴法院,便於併同送達該被告所屬國之合法地址,以利被告從容應訴。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家事庭 法 官 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