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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婚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婚字第66號115年度家親聲字第130號115年度家訴字第6號反請求原告即 反聲請聲 請 人 A03訴訟代理人 馬叔平律師上列反請求原告即反聲請聲請人A03(下稱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即反聲請相對人A04間離婚等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關於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500元;關於損害賠償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22,8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51元(計算式:

4,500元+1,500元+13,551元=19,55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