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小上字第2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欣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培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21日本院員林簡易庭115年度員小字第317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115年度救字第5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仍應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何玉鳳法 官 彭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