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39號聲 請 人 許文如訴訟代理人 宋豐浚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王鐘輝即神瓏養生會館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明定。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爰就職業災害相關請求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醫療費用34,919元、原領工資補償111,501元、資遣費203,609元、加班費342,537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75,016元及提撥勞工退休金34,740元,現正以115年度勞訴字第43號繫屬本院審理在案。聲請人就醫療費用、原領工資補償部分聲請訴訟救助,核該2項請求係因職業災害所為請求,且依其主張之事實及證據,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本院就資遣費、加班費、特別休假未休工資、提撥勞工退休金部分另裁定命聲請人繳納裁判費,附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5年7月31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