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鴻銘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崇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崇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彰化縣私立崇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崇德基金會)董事長,因捐助章程修訂變更,爰檢具彰化縣政府核准函、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簿、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等文件,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崇德基金會於民國115年1月24日召開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此有會議紀錄可憑。又聲請人為崇德基金會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可稽,屬利害關係人,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程序上並無不合。
㈡、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為如附表所示之修正後條文,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不符,且與民法法人規定亦無抵觸。從而,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盈萩附件:修訂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