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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3號聲 請 人 莊孝盛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基督教喜樂保育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基督教喜樂保育院捐助章程第18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訂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基督教喜樂保育院(下稱喜樂保育院)之董事長,因捐助章程經董事會於民國114年10月19日決議修正第18條,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喜樂保育院之董事長,喜樂保育院於114年10月19日召開第17屆第10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等情,業據提出彰化縣政府准予備查之函文、114年10月19日第17屆第10次董事會會議紀錄、修訂前及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為憑。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喜樂保育院之捐助章程如附表「修訂後條文」欄所示之條文,係變更財團解散時賸餘財產之歸屬,為保存及管理財產之修正,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復經主管機關即彰化縣政府以115年4月24日府社身福字第1150158043號函准予備查等語,是其所為上開變更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亭竹附表: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基督教喜樂保育院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第十八條: 本機構因故解散時,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或當地地方自治團體所有。 第十八條: 本機構因故解散時,賸餘財產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捐贈給給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同意之公益團體。 本機構如因與其他團體合併而消滅時,基金及財產經依法清算終結後之賸餘財產,應歸併於存續之團體繼續使用。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