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6號聲 請 人 陳信甫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錫卿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錫卿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規定」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錫卿文教基金會(下稱錫卿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因錫卿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經董事會議決議將董事人數自「9人」修正為「9人至15人」,並修改捐助章程第6條如附件,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同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錫卿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有錫卿文教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是其以董事長身份,向本院聲請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聲請人主張錫卿文教基金會經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等情,亦據其提出錫卿文教基金會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12屆董事會第10次會議紀錄、會議出列席人員簽到冊、彰化縣政府115年5月28日府教社字第1150205441號函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第6條如附件「修正規定」欄所示,係關於董事人數之調整,性質上屬錫卿文教基金會組織重要事項之變更,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舒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