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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7號聲 請 人 董小芸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佛教凡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佛教凡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3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依同法第63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判參照)。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㈠第01199號函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佛教凡善基金會(下稱凡善基金會)之董事長,為符合內政部審查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6點第2項第1款規定,增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檢具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函、修訂章程之董事會議紀錄、原捐助章程、修改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新舊對照表等件,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凡善基金會於民國115年5月19日召開第1屆第3次董事會議,決議增訂捐助章程第3條第2項規定,有該次會議紀錄影本附卷可憑。本院審酌聲請人為凡善基金會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且聲請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之內容,依上開說明意旨,堪認屬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符合維持財團之目的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未牴觸民法、財團法人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與內政部關於監督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之規定無違;復經主管機關即內政部以115年6月9日台內宗字第1150022342號函表明:對增訂部分無意見等語,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5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峻弦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