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8號聲 請 人 林騰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建國科技大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建國科技大學之董事長,因前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於民國115年6月5日修改如附表所示,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倘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規定,僅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而無聲請法院裁定准許之必要。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建國科技大學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附卷可稽,是其以董事長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聲請人主張財團法人建國科技大學於115年6月5日經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亦據其提出之第19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會議簽到表、捐助章程、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為證,堪信屬實。本院審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第10條關於顧問選聘人數及方式,經核與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以及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開說明,此部分無庸向本院民事庭聲請裁定變更捐助章程,即得逕備主管機關同意備查函,向本院登記處聲請辦理變更登記。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附表:財團法人建國科技大學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第十條: ①董事會得置秘書及辦事人員各若干人,辦理日常事務及會議紀錄之整理。 ②董事會得聘任顧問若干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解聘時,亦同。 顧問為無給職,聘期與當屆董事任期同,期滿得續聘。董事會召開董事會會議,經董事長邀請,顧問得列席,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第十條: ①董事會得置秘書及辦事人員各若干人,辦理日常事務及會議紀錄之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