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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許淑美代 理 人 何湘茹律師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志鑫附件: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陳報最近二年內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工作單位出具之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到院,若無服務單位致無法提出前述資料,亦應具狀陳述無法提出之原因。

三、提出於所有金融機構開戶之存摺封面暨「112-114年度迄今」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影本(請務必先補摺)。

四、請聲請人陳報最近3年內所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五、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非強制性保險」保單,並提出由保險人所出具之「現有保單價值」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之證明文件。(例如保單價值對帳單),且一併陳報是否有保單質借,及陳報質借之金額。(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六、有無受領任何社會救助如:租金補助、育兒津貼、托育津貼、中低收入補助等。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