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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6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劉坤成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附件:

⒈提出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等行照正反面影本。

⒉陳報最近三個月内每月支出情形,應區分「個人支出」與「扶

養費用支出」,及就「細項」、「原因」及「金額」等項目詳細填寫,並儘可能提出相關單據證明。

⒊提出國稅局於112年度核發之「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原本。

⒋陳報最近3年內所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⒌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非強制性保險」保單,並提出

由保險人出具之「現有保單價值」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之證明文件(例如保單價值對帳單),且一併陳報是否有保單質借,及陳報質借金額。(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⒍陳報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劉○慈、劉○婕有無受領任何社會救

助(含租金補貼、身障補助、中低收入等),如有,請說明補助單位、期間及金額為何。(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⒎陳報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劃及更生方案到院。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