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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黃郁涵代 理 人 何湘茹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繳納及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繳交聲請費用1,000元,且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欣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儀潔附件

1、聲請人是否曾於95年7月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債務協商而毀諾?若是,請陳報成立債務協商相關證明文件,及毀諾時之薪資及必要支出、扶養費,並說明有何不能歸責於己,致履行協商困難之毀諾事由?薪資及支出均應提出文件證明。倘前置協商不成立,亦請提出相關證明。

2、陳報最近三個月內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3、請陳報聲請人有無受領任何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之社會救助(含租金補貼、身障補助、老人年金、中低收入等)。如有,請說明補助單位、期間及金額為何。

4、請提出聲請人於所有金融機構開戶之存摺封面,暨113年9月迄今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影本(請務必先補摺),並就異常匯款來源(例如匯入匯出金額逾5,000元者),提供匯款用途及原因。

5、請提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之行照正反面影本,並預估現存價值(如車行估價單或二手車網站資料)。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6、請陳報最近二年內所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7、請主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非強制性保險」保單(含聲請更生事件前二年,保單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第三人之保單),並提出該保單之現有保單價值或解約金(如未陳報上開保險契約,屬違反協力義務;可登入保險公司網路會員帳號查詢投保情況)。若無保險契約,請陳報無此內容。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