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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廖志雄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祖培為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程序人,續行程序。

本件應由陳建州為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程序人,續行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準用於清算程序。

二、經查: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繫屬時變更為陳祖培、陳建州,上開相對人之新任法定代理人與聲請人均未具狀聲明承受本件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由上開相對人之現任法定代理人為各該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