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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董又甄代 理 人 張家萍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繳納及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繳交聲請費用1,000元,且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儀潔附件

1、聲請狀陳狀之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典泰土地開發顧問有限公司、0000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7號事件,並未陳報債權證明及金額,聲請人應提出借貸證明及所剩金額。另聲請人於更生程序新增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應提出借貸證明及所剩金額。

2、自114年7月起迄今,任職在人力派遣公司之薪資表(或薪轉帳戶明細)及說明平均收入金額。

3、聲請人名下汽車、機車(如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等)之行照及預估市價。

4、聲請人及未成年人2人有無受領任何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之社會救助(含租金補貼、身障補助、老人年金、兒少津等)。請說明補助單位、期間及金額為何。

5、請以本院表單「財產增減變動表」填寫後,據實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縱無變動,亦應具狀陳報「無」。

6、請提出於所有金融機構開戶之存摺封面,暨113年3月迄今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影本(請務必先補摺),並就異常匯款來源(例如匯入匯出金額逾5,000元者),說明匯款原因。

7、名下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0號土地之應有部分預估之市價。(可參考實價登錄資料)

8、陳報最近二年內所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9、主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非強制性保險」保單(含聲請更生事件前二年,保單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第三人之保單),並提出該保單之現有保單價值或解約金(如未陳報上開保險契約,屬違反協力義務;可登入保險公司網路會員帳號查詢投保情況)。若無保險契約,請陳報無此內容。

10、先前有無聲請更生/清算程序經法院認可,或有破產或破產和解事件繫屬中。

11、聲請前2年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於債權人之權利。

12、聲請前2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倘有,該有償行為之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

13、請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倘有,該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間與契約內容。

14、預計更生期間可償還之金額。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