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黃嘉興代 理 人 蕭啓訓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黃嘉興自民國115年6月5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協助餐車工作,每月薪資32,000元,現積欠相對人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債務總額852,592元,上開薪資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18,618元、扶養費用8,249元,每月薪資餘額顯不足以清償債務,若本院准予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願撙節支出,用以清償部分債務,爰依法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曾於民國115年1月26日具

狀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4號受理在案,惟調解不成立等節,經本院調取上開前置調解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業經前置調解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堪可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收入32,000元乙節,經其提出薪資證明為

證【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4號卷(下稱司消債調卷)第45頁】,應係可採。又其主張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扶養費用8,249元乙節,參其上開生活必要費用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告115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應係可採;其女為000年0月0日生,名下無財產、所得,有戶籍謄本、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司消債調卷第17頁、本院卷第49-59頁),確有受聲請人扶養必要,經以上開標準、扶養義務人2人計算,聲請人主張其扶養費用8,249元,應係可採。循此,聲請人每月薪資餘額應為5,133元(計算式:32,000-18,618-8,249=5,133元)。聲請人名下有機車2部,分別係2003年11月、2022年10月出廠,有機車行車執照可佐(司消債調卷第41-43頁),亦屬聲請人財產。

㈢則本件依如附表所示債權人陳報資料,聲請人尚有如附表所

示債權額共1,488,385元(含本金、利息),以聲請人每月餘額5,133元計算,尚須約24.16年方能清償完畢(計算式:

1,488,3855,13312月≒24.16年),顯然難以清償,如不予更生重建生活,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其債務之虞,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復本件查無消債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則債務人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當屬有據,揆諸首揭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民國115年6月5日下午4時許公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康綠株附表(幣值: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 債權利息 本院卷 1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19,679元 687,075元 司消債調卷第89-99頁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7,655元 181,088元 第87-89頁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073元 35,570元 第93-99頁 4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068元 97,919元 第101-105頁 5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99,662元 4,596元 第123-125頁 482,137元 1,006,248元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