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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劉珍鳳代 理 人 鄭聿珊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5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綠株附件:

⒈依聲請人於前置調解聲請狀後附之戶籍謄本可知,聲請人之戶

籍位於屏東縣琉球鄉,且並非因工作關係居住於彰化縣,則本件得向本院聲請清算之依據為何?請陳明。

⒉聲請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現年約50歲,距離法定退休年紀

尚約15年,則無法提出工作收入證明之原因為何?請陳明。如有不能工作情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聲請人之長子每月給予之生活費數額為若干?亦請陳明。

⒊請依本院「家族系統表」填寫後,陳報親屬關係(受扶養人及其他扶養人)到院。若無須扶養親屬,亦請具狀陳報「無」。

⒋提出於所有金融機構開戶之存摺封面暨「112年度迄今」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影本(請務必先補摺);如交易明細無法於補摺機補登,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歷史交易明細。

⒌請依本院「生活必要支出清單」陳報最近三個月內每月之支出

情形,並應區分「個人支出」與「扶養費用支出」,詳細就「細項」、「原因」及「金額」等項目填寫,並儘可能提出相關單據證明,若原陳報支出內容包括受扶養親屬之支出,請重新陳報對該親屬之扶養費數額。又「聲請人支出:114年衛服部公告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為標準(以下同)支出即15,515元」,則每月必要生活費究為15,515元?或為18,618元?⒍請提出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⒎提出國稅局於114年度核發之『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原本到院。

⒏請聲請人陳報最近3年內所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⒐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非強制性保險」保單,並提

出由保險人所出具之「現有保單價值」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之證明文件。(例如保單價值對帳單),且一併陳報是否有保單質借,及陳報質借之金額。(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另依卷內資料可認聲請人曾於114年11月27日終止遠雄人壽保單,請說明領得解約金若干?上開解約金流向為何?⒑聲請人有無受領任何社會救助。若有,請陳報補助單位、全稱

、對象、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受領證明;若無,亦請具狀陳報「無」。

⒒說明聲請人前曾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後不能按期履行之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裁判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