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楊瓊華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清算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繳納及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繳交聲請費用1,000元,且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儀潔附件
一、陳報最近三個月內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請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沈○聿、沈○妤、楊國雄有無受領任何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之社會救助(含租金補貼、身障補助、老人年金、中低收入等)。如有,請說明補助單位、期間及金額為何。
三、請以本院表單「財產增減變動表」填寫後,據實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縱無變動,亦應具狀陳報「無」。
四、請提出名下金融帳戶於114年8月1日後迄今之交易明細,如有逾5,000元之收入、支出,應敘明理由。
五、請提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之行照正反面影本,並預估現存價值(如車行估價單或二手車網站資料)。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六、向保險公司(例如國泰人壽保險公司等)查詢,並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非強制性保險」保單(含聲請清算事件前二年,保單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第三人之保單),並提出該保單之現有保單價值或解約金。
七、請以本院表單「財產增減變動表」填寫後,據實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縱無變動,亦應具狀陳報「無」。
八、請陳報聲請前二年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於債權人之權利。
九、請陳報聲請前二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倘有,該有償行為之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
十、請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