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葉素杏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代 理 人 張簡旭文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0、0、0、00樓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0、0、0、00、00、00、00樓、0樓之0、0樓之0、0樓之0及00號0、0、0、0、00、00、00、00樓、0樓之0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代 理 人 羅雅齡
王銘益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李昀儒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至0樓、0樓至00號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代 理 人 黃勝豐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0樓、00樓及00樓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陳正欽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代 理 人 劉德明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永鴻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葉素杏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裁定免責確定(下稱系爭免責裁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閱系爭免責裁定卷宗查明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