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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黃李月霞代 理 人 陳建勛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彰化縣大村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榮杰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黃李月霞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1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1號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