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 洪全成再審相對人 王林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對於本院115年救字第26號訴訟救助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繳納聲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以115年補字第442號裁定命聲請人應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8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再審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鏡明
法 官 謝仁棠法 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