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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 洪全成再審相對人 王林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對於本院115年救字第26號訴訟救助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繳納聲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以115年補字第442號裁定命聲請人應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8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再審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鏡明

法 官 謝仁棠法 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