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2號聲 請 人 顏均蓉即顏伶容代 理 人 施清火律師相 對 人 王清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24萬5,671元供擔保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4
853、7485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有關聲請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7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因其他事由終結前,應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現由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4853、7485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處理中,惟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上開規定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而依通常社會觀念,使用金錢之對價即為利息,執行債權倘為金錢債權,債權人因停止強制執行,致受償時間延後,通常應可認係損失停止期間利用該債權總額所能取得之利息。
三、經查,相對人持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44983號及52085號債權憑證(下合稱系爭債證)為執行名義,以聲請人為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所有不動產等財產,現由系爭執行事件處理中,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等情,業據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另聲請人以系爭債證所載執行名義即本院91年度促字第20746號及92年度促字第18906號支付命令(下合稱系爭支付命令)之如附表一之支票請求權罹逾時效等為由,向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7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審理中乙情,復據本院調閱該案卷宗確認無誤,且自該案卷證資料之形式觀之,聲請人所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並無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形。本院審酌系爭執行事件之標的包含不動產,倘拍定由第三人買得,對聲請人勢將產生難以回復之損害,是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關於擔保金,本院審酌相對人於114年11月13日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執行之金額為本金新臺幣(下同)42萬3,880元,及自附表二所示之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暨督促程序費用113元,故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應係其未能即時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執行債權額109萬1,873元延後受償期間之利息損失。另查聲請人所提本案訴訟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審、第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月,共計4年6月,以此預估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所受利息損失約為24萬5,671元(計算式:109萬1,873元×5%×4年6月=24萬5,671元)。從而,本件供擔保金額應以24萬5,671元為適當,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上開擔保金額後,得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嘉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附表一: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發票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付款銀行 票據號碼 執行名義 1 87年5月15日 顏均蓉 16萬3,880元 土地銀行彰化分行 BOB0000000 本院91年度司促字第20746號 2 87年8月5日 顏均蓉 9萬元 土地銀行彰化分行 BOB0000000 本院92年度司促字第18906號 3 87年10月15日 顏均蓉 17萬元 土地銀行彰化分行 BOB0000000 本院92年度司促字第18906號附表二:執行債權額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至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前1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42萬3,880元 1 利息 16萬3,880元 88年4月27日 114年11月12日 (26+200/365) 6% 26萬1,040.64元 2 利息 9萬元 88年10月15日 114年11月12日 (26+29/365) 6% 14萬829.04元 3 利息 17萬元 88年10月15日 114年11月12日 (26+29/365) 6% 26萬6,010.41元 4 程序費用 113元 -- -- -- -- 113元 小計 66萬7,993.09元 合計 109萬1,8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