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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6號聲 請 人 林榆詔相 對 人 林奕尊(本票裁定債權人)

施嘉彬(假扣押債權人)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調查結果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強制執行(本院114年司執字第79304號)之不動產(坐落彰化市○○段000地號等十三筆土地上興建中之建築物),係屬聲請人暨訴外人張建文、田鸛豪、洪乾峰等四人,向訴外人世星建設有限公司購買(土地連同興建中建築物)所有。聲請人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本院115年度訴字第599號),固屬實在。惟經本院審查結果認:聲請人於該115年訴字第599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訴在案,聲請停止執行,即無從依附;且依聲請所述內容,本院認為尚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