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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9號聲 請 人 陳昭明代 理 人 王尹甄上列當事人聲請人請求閱覽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6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6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全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316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黃博文之遺產管理人,為瞭解本院受理之110年度訴字第26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案件進行情形,並抄錄、影印他造當事人提出之證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裁定,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事件及系爭裁定卷宗可稽,堪認其就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已有釋明,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嘉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裁判案由:閱覽卷宗
裁判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