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9號聲 請 人 鉅唐環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彰化縣○○鄉○○村○○路○段000號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鈞院114年司拍字第204號拍賣抵押物裁定,該抵押權所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聲請人己提確認之訴(115年補字第64號),爰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二、本院向民事執行處查詢,債權人華南銀行現今並無以上開拍賣抵押物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既無強制執行程序繫屬,如何停止執行?將來債權人是否會聲請強制執行,未定之數?預為聲請,毫無意義、本院也不受拘束。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