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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6號聲 請 人 劉香如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淑琨間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28470號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迴避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8日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該裁定於115年9月3日送達聲請人之住所,並因未獲會晤聲請人本人,而由其同居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雖經本院另行依職權裁定更正上開裁定之案由欄,惟仍於更正裁定中諭知應於收受更正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依原裁定意旨補繳裁判費,該更正裁定已於115年10月5日送達聲請人之住所,並因未獲會晤聲請人本人,而由其同居人收受。然聲請人迄未繳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參,揆之首揭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