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2號原 告 劉勇志(即燁鋒汽車修配廠)被 告 陳復亮
陳柏瑞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057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17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17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86萬84元 1 利息 86萬84元 113年7月3日 114年11月24日 (1+145/365) 5% 6萬88.06元 小計 6萬88.06元 合計 92萬1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