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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5號原 告 梁士潤被 告 梁士城

梁士銘梁士富梁士欽梁鈺華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依卷內資料,尚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原告應:

㈠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00號」、「彰化縣○○鎮○○路

000號」、「彰化縣○○鎮○○街00號」房屋之現況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例如:附近相似物件實價登錄資料;勿包含土地價值)?如前揭房屋為保存登記之建物,並應提出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如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提出完整之房屋稅籍資及異動索引。兩造每人持分各1/6之依據?㈡查報前項房屋坐落之地號為何?並提出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二、查報並說明:⒈土地及房屋現況(彩色近照,勿以Google街景圖取代;各張

照片需標明地號及門牌號碼)。依序查報現有無人使用?如有,為何人所有或使用?現做何使用?⒉現行出入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提出現況道路照片為佐)。

⒊提出房屋各樓層之平面位置圖;或是就房屋第一層樓繪製出

入大門、房間及樓梯位置,就第二層樓以上標示共用樓梯位置。及說明有無增建部分?各棟房屋之構造、各樓層面積及總面積?

三、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前段、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起訴狀末就具狀人的位置,僅有以電腦繕打原告之姓名,均未親筆簽名或蓋章,提出之書狀程式自非合法。

四、原告應依上開說明補正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及提供正本1份、繕本5份(以上均需含證物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