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號聲 請 人 李寶惠代 理 人 呂旺積律師相 對 人 李建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庭榕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李建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未繳費,即駁回其聲請。
二、提出李建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設立、異動登記資料及股東、董事名冊。
三、查報自認檢查人之適宜人選(例如:中部執業會計師,或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