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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2號原 告 洪淑菁訴訟代理人 黃品叡律師被 告 施坤煇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480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提出兩造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90萬元 1 利息 90萬元 115年1月15日 115年2月22日 (39/365) 5% 4808.22元 小計 4808.22元 合計 90萬4808元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