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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3號原 告 謝茂松被 告 陳文瑋

盧佑昌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萬9494元【計算式:(依原告起訴所陳被占用土地面積268.18㎡ × 115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300元/㎡)+83萬860元=117萬94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306元,扣除前已繳納1萬1120元,尚應補繳4186元。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3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最新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並適當調整比例尺印在同一頁)。

三、查報現況是否有變化?並拍照為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