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4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被 告 江恩暉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256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183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1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28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99萬904元 1 利息 39萬6911元 114年11月20日 114年12月25日 (36/365) 15.84% 6200.95元 2 利息 38萬7473元 114年12月5日 114年12月25日 (21/365) 16.00% 3566.87元 3 利息 13萬4994元 114年12月5日 114年12月25日 (21/365) 14.99% 1164.24元 小計 1萬932.06元 合計 100萬18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