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7號原 告 吳滄雄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因不動產役權涉訟,如係不動產役權人為原告,以需役不動產所增價額為準;如係供役不動產所有人為原告,以供役不動產所減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定有明文。次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依上開說明,是請查報原告土地(即191地號),因通行被告土地(即189地號),原告土地所可增價額為若干(需檢附相關證據資料)?或具狀表示願意付費聲請簡易鑑定?依現行實務作法,建議就此部分作簡易鑑定。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勿翻拍造成地籍線扭曲變形;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就原告主張通行路線,請自系爭191→189→222地號土地之方向銜接至現行道路(金盛巷),依序拍攝現況彩色照片(並說明)。如通行路線上有地上物等,亦應一併查明為何人所有或使用(房屋部分則需一併查報門牌號碼及現況彩色照片)。
四、於另紙地籍圖影本上,標示欲通行範圍(其長度、寛度)面積大約多少平方公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