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7號原 告 吳滄雄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為新臺幣1,009,117元(依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報告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3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