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8號原 告 廖慶南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複代理人 呂銘軒律師被 告 廖富雄
廖文藝廖惠君林廖忠秋林廖玉系廖麗珠
廖述墩廖麗華
廖述鎧
廖宏城廖麗美蔡枸之繼承人等
蔡國棟之繼承人等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協同辦理合夥清算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