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8號原 告 羅光位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被 告 鐘志雄
曾啟運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萬元(171萬1000元+53萬9000元=2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