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0號原 告 謝錦順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被 告 謝添丁

陳錦文謝春略林忠生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4萬872元【計算式:(1149地號面積2161.62㎡ × 115年度土地公告現值34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9/36)+(1150地號面積2474.70㎡ × 115年土地公告現值34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9/36)=394萬872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715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4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提出前項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宜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號」查詢後列印取代之)。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註:部分共有人,自登記之日起迄今,已逾60年。為利於嗣後審理程序之進行,務必提出最新資料並再次核對確認。】

四、請原告依上開資料,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如有修改必要,則請一併修正民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供繕本(含證物)。

五、查報並說明:⒈現行出入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提出

現況道路照片為佐)。除已查報北側道路為「彰南路二段202巷」外,西南側道路名稱為何?二者道路寬度各為多少?⒉以另紙地籍圖影本標示現況土地上各共有人分別占用位置(

含房屋、地上物或種植作物等),及對應之現況彩色照片(如為房屋,並應拍攝到清楚的門牌號碼)。

六、上開系爭1149、1150地號土地為農牧用地(耕地),能否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為合併及原物分割?若是可以,最多可分割多少筆?建議原告宜先向彰化地政事務所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3-17